|
近几年案例逐渐出现了,好像罚款最高直至15000软妹币……
刚才好好上网认真了解了解了关于这个的信息,emmm以后还是少翻墙吧……
所以大家也不要频繁通过使用vpn或其他方式翻墙,特别是通过这种方式去观看yellow视频,次数多了是真的会出事的!!
2018年8月至12月,朱某某在手机上安装某“翻墙”软件,并连接电脑进行“翻墙”上网,在其被公安局发现的前一周,其登录次数达到了487次(这也是猛啊)。2018年12月28日,朱某某因“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而被给予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承认有些怕了,1000元也伤不起呀~最难的是被公开出来或者被家人朋友们知道了这得多想找个地缝钻进去,以后我自己也要注意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朱某某案是公开报道的因“翻墙”上外网而被罚的第一案,看完你一定想问,那其他人为啥没事?
凡事无绝对,但书有例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妨把“翻墙”理解为一种工具,比起工具的功能,更重要的是要看人如何使用工具。或许有人拿菜刀行凶杀人,但不能因为所有购买菜刀的都得受罚。
立法与执法是法律运行的起点与终点,前者体现立法者的理想和价值观,后者则追求实效结果。
警察叔叔根据当事人“翻墙”后的所作所为,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判定是否值得处罚。
所以,不作死就不会死。只要不触犯《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的禁止事项,偶尔(休息是偶尔)上外网看看视频问题不大。
其实销售VPN的个人或者企业风险更大。(这是会被判刑坐牢的!)
根据《刑法》二百八十五条,提供“翻墙”软件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增订的《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犯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已经有好几起案例了!!!
但合法的VPN业务不对个人开放,仅限企业申请,而且限定业务范围,不得转租给个人。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设置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向用户出租国际通信传输信道专线,并集中建立用户档案;该国际通信传输信道专线只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用于点对点的通信,并仅供用户内部使用,不得用于经营电信业务。
2017年1月,工信部出台了《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结构服务市场的通知》,《通知》明确:
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含虚拟专用网络VPN)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民间可以使用的非法“梯子”越发稀少,跨国企业租用VPN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如以李子柒为代表的一大批优质内容创作者外网爆红离不开MCN机构。
创作者与MCN机构签订合同,由机构代理创作者作品的境外版权、境外平台账号管理运营、广告投放等。
李子柒只需要保质保量地提供作品即可,双方从广告收益中分账。
MCN机构合法连接外网开展业务,创作者借此规避法律风险,win-win双赢。
这也就是为什么国内的一些自媒体或其他企业,明星等可以“合法翻墙”。
(部分转载自网络)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